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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江门市新会陈皮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

江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公告 《江门市新会陈皮保护条例(草案)》已经江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一次审议…

江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公告

《江门市新会陈皮保护条例(草案)》已经江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一次审议,为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了解民意、反映民意,现将该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江门日报》登出。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
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9月15日
二、反馈意见的方式
(一)邮寄地址:江门市白沙大道西1号2幢,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邮政编码:529000
(二)电子邮件:jmrdfgw@sina.com
(三)传真:0750—3273605
(四)江门人大网:在“征集意见”栏目直接上传

江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9年8月13日

江门市新会陈皮保护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化传承与产业扶持

第三章 资源道地性保护

第四章 品牌保护

第五章 质量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
为了保证新会陈皮的质量和特色,继承和弘扬新会陈皮文化,促进新会陈皮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域保护范围】
本条例地域保护范围为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辖下会城街道、大泽镇、司前镇、罗坑镇、双水镇、崖门镇(含原围垦指挥部)、沙堆镇、古井镇、三江镇、睦洲镇和大鳌镇。
第三条【专有名词】
本条例所称新会柑(皮),即新会柑和新会柑皮,特指产自保护范围内栽培的茶枝柑完全成熟的果实,及其采摘后贮存不足三年的果皮。
本条例所称新会陈皮,特指新会柑皮经干燥,并在保护区域范围内贮存陈化三年以上的陈皮,包括柑青皮(青皮)、微红皮(黄皮)和大红皮(红皮)。
第四条【适用主体】
新会柑(皮)、新会陈皮生产经营者,以及对新会柑(皮)、新会陈皮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基本原则】
新会柑(皮)、新会陈皮保护坚持源头保护、质量至上、开发利用合理、文化传承和品牌维护等原则。
第六条【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新会柑(皮)、新会陈皮保护工作。
新会区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职责分工】
市、新会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会柑(皮)、新会陈皮种质资源、种苗繁育、种植、初加工的保护和监管工作。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新会柑(皮)、新会陈皮市场经营环节的保护和监管工作。
市、新会区人民政府文化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会柑(皮)、新会陈皮文化宣传与产业发展工作。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商务、海关、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与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本辖区内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新会柑、新会陈皮相关行业组织、机构、团体及种植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在保护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八条【联动保护机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形成联动,在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信息共享、充分协调,严肃查处擅自使用和伪造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明商标及相关国家标志标识、公共品牌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专门保护机构】
新会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新会柑(皮)、新会陈皮的保护,成立新会陈皮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保护机构),保护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新会区新会陈皮国家现代产业园建设管理委员会。
保护机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技术专家以及新会柑(皮)、新会陈皮的生产经营者代表组成,负责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文化传承与产业扶持

第十条【新会陈皮文化宣传与发展利用】
市、新会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会陈皮知识文化宣传,弘扬新会陈皮文化,提升新会柑、新会陈皮的声誉和知名度。
鼓励和支持新会陈皮产业文化发展,加强对新会柑、新会陈皮的育种、种植、采收、加工技艺的交流和保护,挖掘、整理、传播陈皮文化遗产,推进陈皮文化与陈皮产业的融合发展。
鼓励和支持利用新会陈皮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开发新产品、发展旅游等,但应当尊重其原真形式和文化内涵。
地理标志产品知识的普及工作,维护新会柑、新会陈皮的品牌信誉。
第十一条【商务发展与文化推广】
市、新会区人民政府推动新会柑、新会陈皮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发展电子商务,开展新会柑、新会陈皮交易会、展览会和博览会等活动,推广新会柑、新会陈皮产业文化。
支持开展新会陈皮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建立多方认可的新会陈皮质量安全标准,促进新会陈皮国际贸易便利化,鼓励新会陈皮出口企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第十二条【政府扶持和支持引导】
市、新会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新会柑、新会陈皮产业发展和品牌保护的需要,依法给予政策扶持和财政补贴。
鼓励和支持利用新会柑(皮)、新会陈皮开发关联产品,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引导和支持企业向新会柑种植者提供新会柑种苗培育和技术服务,实行成品回购,推进优质优价,保证新会柑、新会陈皮产品的特色和品质。
本条所称关联产品包括柑胎、小青柑、青柑、小青皮,以及利用它们和新会柑(皮)、新会陈皮生产的茶制品、食品饮品、药品、食药保健品等。
第十三条【资金金融政策扶持】
设立新会柑、新会陈皮产业发展专项基金,扶持新会柑、新会陈皮产业发展,提高新会柑、新会陈皮生产能力和品质。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加大对新会柑、新会陈皮产业发展的信贷投放。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新会陈皮全产业相关保险产品,构建市场化的新会陈皮产业风险分散和损失补偿机制;支持新会柑(皮)、新会陈皮生产经营者购买保险,市、新会区人民政府地方财政可以给予保险费补贴。
第十四条【科研与服务鼓励】
鼓励科研机构、企业和个人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在保证质量和特色的前提下,创新新会柑繁育、种植、采收、产地初加工等技术,为新会陈皮保护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培训和咨询服务。
行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积极参与新会柑、新会陈皮保护工作,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信用建设和咨询等服务。
第三章 资源道地性保护

第十五条【新会柑种质资源、种苗繁育与种植保护地的设定】
新会区人民政府应当设定新会柑种质资源、种苗繁育与种植保护地,制定保护地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绘制图纸,登记造册,统一设立保护标志,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擅自移动保护标志。
新会柑种质资源、种苗繁育与种植保护地具体设定,由新会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划定与公布。
第十六条【保护地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与修改】
保护地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保护地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批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提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地土地利用专项规划是新会柑种植资源、种苗繁育与种植保护地的保护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方案,并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新会柑种质资源保护】
市、新会区人民政府有计划地对集中分布的新会柑天然种质资源调查建档,根据新会陈皮道地性保护需要,采取划定天然种植资源保护区域、设立保护标志等措施,开展人工野外种植,辅助新会柑天然种质资源野外种群扩大与保护。
禁止私自采集或者采伐新会柑天然种质资源。
第十八条【新会柑种苗繁育基地的设立与保护】
市、新会区人民政府开展新会柑优质种质资源的选育及保护工作,规范新会柑种苗繁育基地管理。新会柑种苗繁育基地应当设置保护标志,标明繁育种类、认定单位、建设单位等,接受社会监督。
设立新会柑良种繁育基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新会柑良种保存与繁育所要求的条件;
(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设施设备;
(三)繁育种源来源清楚、品种性状优良,具有相关新会柑的原种采种或者母种园;
(四)具备种子法规定的其它条件。
新会柑良种繁育基地的设立由生产者、经营者提出申请,经新会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新会柑种子种苗保护】
新会柑种子种苗生产实施传统与现代繁育技术相结合,保持新会柑、新会陈皮遗传特性的稳定。在保持道地性前提下,鼓励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创新新会柑种子种苗培育。
新会柑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开展繁育和经营,执行种子种苗检验、检疫规程。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良种推广、技术指导和检验检疫,规范种子种苗市场,鼓励和支持新会柑良种繁育园生产的种子种苗,优先供应优质新会柑种植园。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种苗。
第二十条【新会柑的种植园建设】
政府引导和扶持新会柑、新会陈皮适度规模化和规范化种植。新会柑种植园建设,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建园,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生产新会柑、新会陈皮(道地广陈皮)的特定地区;
(二)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种植生产活动;
(三)具有健全的种植生产管理规范,建立可追溯的种植生产档案记录,制定完整的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
除上述条件外,优质新会柑种植园应当已经形成科学的种植方法、良好的质量控制方法,具有一定的资源、技术和效益等优势。具体设立要求,比照新会柑良种繁育基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新会柑种植园登记备案管理】
新会柑种植园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新会柑种植园登记备案证明作为新会柑、新会陈皮原料产自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和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的重要依据,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编号和监管。
种植园登记备案证明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以及变更登记由新会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二条【新会柑种植园的环境保护】
新会柑种植者应当保持适宜的自然环境条件,合理安排种植,不得影响新会柑种植的生态环境,对新会柑产地造成破坏。
新会柑种植保护地周边保护距离由市、新会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三条【新会柑的种植】
新会柑种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新会柑种植质量技术标准和规程进行生产。
新会柑的种植应当坚持优质优育,选用良种和优质苗木,执行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规范标准和相关有机、绿色、无公害等质量认证标准,保持新会柑质量稳定。
新会柑的种植应不断引进应用新技术,改良传统技术,开展种植模式和技术创新。
新会柑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生产经营主体,应当按照新会柑生产质量技术要求,不断完善种植技术规程,并按照种植技术规程进行生产。
第二十四条【新会柑种植的管理】
新会柑种植应注重水土环境保育,推行水旱轮作和土壤改良。新会柑种植者应当针对新会柑生长发育特性和不同的采摘时期,通过田间农艺管理措施调控新会柑生长发育,达到丰产稳产。
新会柑种植推广良好农业规范。新会柑种植者应当以有机肥为主,依法科学合理地使用肥料农药,优先采用农业和物理、生物和生态等方式方法开展病虫害防控,确保优质健康稳定。
新会柑种植推行绿色优质生产方式,推广农产品质量溯源机制,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新会柑种植者应加强对柑橘黄龙病等大病虫疫情防控,确保产区和种植园健康。
加强新会柑老树树种的保护和管理。在土地承包过程中,保护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加强新会陈皮道地性资源保护,实行保护性再流转,保证新会柑种质资源、种苗和老树的合理开发利用。
第二十五条【保护地禁止性行为】
在新会柑种植资源、种苗繁育和种植保护地,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侵占或损坏新会柑种质资源、种苗繁育和种植保护地的基础设施;
(二)闲置、荒芜新会柑种苗繁育和种植地,或改种其他作物,但正常土地保养、轮作和土壤改良的除外;
(三)建坟、采矿、挖沙、取土等;
(四)随意倾倒、丢弃果肉和修剪的枝叶等废弃物等;
(五)在新会柑种质资源、种苗繁育和种植保护地附近建设有污染环境、损害新会柑、新会陈皮生产的项目。
第二十六条【新会陈皮道地工艺保护】
从事新会陈皮生产,应当遵守下列操作规程:
(一)以完全成熟的新会柑果皮为原料加工;
(二)使用正三刀或对称二刀法对新会柑果皮进行开皮,并翻皮、干燥;
(三)按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贮存标准包装、存放;
(四)在保护地域范围内自然条件下陈化三年以上。
第四章 品牌保护

第二十七条【一般规定】
市、新会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新会陈皮保护经费,培育新会柑、新会陈皮知名品牌,促进新会柑、新会陈皮的品牌化经营。
使用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应当采取产品质量安全追溯防伪验证、电子信息管理等措施,加强品牌信息保护。
鼓励、支持新会柑、新会陈皮生产经营者对企业品牌和产品注册域名,依法保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新会陈皮知识产权的双重保护】
市、新会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会柑、新会陈皮知识产权保护,统筹推进建立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双重保护机制、规范审核标准和程序,保护新会柑、新会陈皮品牌。
第二十九条【新会柑、新会陈皮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
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遵循申请自愿、受理及批准公开的原则。
生产经营者使用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由新会陈皮保护管理机构出具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第三十条【申请使用新会陈皮证明商标的条件和手续】
符合下列条件的的商品,其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证明商标注册人申请使用新会陈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一)产自新会陈皮地域保护范围;
(二)符合有关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的感官特征、量化指标等有关规定;
(三)符合有关新会陈皮生产加工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要求;
(四)《新会陈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个人和单位,应办理如下手续:
(一)与注册人签订《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二)申请领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证;
(三)申请领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
(四)缴纳管理费。
第三十一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与审查】
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使用申请的受理及初审工作。
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查勘。
初审合格的,将相关材料报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复审;初审、复审不合格的,由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标识管理】
对取得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和证明商使用权的单位,申请使用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产品质量安全追溯防伪验证标识的,坚持以地定产、以产定标的原则核准发放,实行统一管理,登记备案。
生产经营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产品质量安全追溯防伪验证标识,应当在年初向新会陈皮保护机构提出书面计划,年终将使用情况的书面材料报保护机构。
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产品质量安全追溯防伪验证标识应当采用防伪技术制作,印制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产品质量安全追溯防伪验证标识内容应包含生产单位(专业经济合作社)名称、具体产地和生产年份,与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的标识一同使用。
第三十三条【产品质量安全追溯防伪验证标识的使用登记备案制度】
产品质量安全追溯防伪验证标识的使用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新会柑、新会陈皮地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申请使用产品质量安全追溯防伪验证标识的,应当提供完备的产品产地溯源证明材料。
新会柑、新会柑皮生产经营者,申请使用新会柑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产品质量安全追溯防伪验证码的,应当提供新会柑种植园登记证明材料。
收购新会柑皮和新会陈皮的生产经营者,收购时应当申请产品质量安全追溯防伪验证码标识的使用变更登记备案。
第三十四条【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的标示】
生产经营者取得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使用权后,在其种植、生产的新会柑(皮)、新会陈皮产品的标示或者广告上应当标示产品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的标识,产品标示内容应当与产品质量安全追溯防伪验证码标示内容一致。
生产经营者同时取得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使用权的,应当在其产品上同时标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的标识。
第三十五条【地理标志产品证明商标的使用要求】
生产经营者应当规范、完整地使用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证其使用产品的溯源性。
使用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标志证明商标,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签订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
新会陈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10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三十六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使用权的注销与终止】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其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登记:
(一)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经营,经保护机构督促,逾期不整改的;
(二)转用专用标志的;
(三)产品质量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四)两年内未使用专用标志;
(五)使用非地域保护范围的原料从事加工生产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规定的。
新会陈皮证明商标的终止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查处。
第三十七条【新会柑、新会陈皮产地和名称保护】
新会行政区域范围以外生产、加工制作的柑(皮)的标注,不得含有“新会”字样;保护区域范围以外生产、加工产品的名称、商标和专用标志的标示,不得含有“新会柑”、“新会陈皮”字样。
未经核准的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
第三十八条【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的使用禁止】
生产经营者不得扩大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确定的使用范围;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买卖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标识;不得改变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的表述方式、标识字体、图案或者颜色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和证明标志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质量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
市、新会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利用国家和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对保护范围种植生产,实行实名制赋码、示牌和定点生产,基于地理信息和数据信息的大数据管理,建立保护新会柑、新会陈皮种植、采收、加工、仓储、流通的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
市、新会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统一的新会柑(皮)、新会陈皮产品质量安全追溯防伪编码方案。
市、新会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宣传,组织相关培训,指导新会柑、新会陈皮及其关联产品生产者建立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如实记录、提供可供追溯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产品质量安全保障】
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按照有关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加工标准、管理规范和保护措施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保证产品质量。
新会柑种植者应当对采收的新会柑进行检测,对产品质量不达标的,不得作为新会陈皮制作原料。新会柑进行产地初加工应当符合国家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不得污染、破坏新会柑(皮)的品质和特色。
对分散于农户中种植、加工和存储的新会柑(皮)、新会陈皮,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加工标准、管理规范和保护措施中的要求,进行生产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四十一条【种植加工管理】
新会柑种植者应当建立新会柑种植、采摘、销售台帐和农事记录(以乡、镇、企业为单位)。
新会柑皮和新会陈皮生产加工单位,应建立相应原料收购和销售统计台账,严格按标准规定的加工工艺生产。
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组织生产,确保原料产地、加工仓储场所、产品质量符合规定要求,生产年份与产品来源标注应当与实物质量一致。
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定期向保护机构报告生产经营情况。
第四十二条【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监督管理】
市、新会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新会柑、新会陈皮的种苗栽培、种植采摘、生产加工、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产品质量认证管理】
市、新会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新会柑、新会陈皮的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以下简称“三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系统,不断提高诚信管理信息化水平。
市、新会区“三品”质量管理工作机构对获得“三品”质量认证的单位开展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并运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类管理等工作。
市、新会区“三品”质量管理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新会柑、新会陈皮“三品”获证单位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收集、记录、使用和管理,并建立健全相应信息档案和质量安全信用信息通报制度。
对于纳入“三品”质量认证安全信用优良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各级工作机构在公共服务、社会宣传等方面给予更多支持。对于纳入“三品”质量认证安全信用不良记录的单位,各级工作机构在依法依规处理的同时,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向社会曝光、商请有关监管部门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等措施予以重点监管。
禁止冒用上述农产品质量标志。
第四十四条【产品质量市场监督管理】
市、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和等级、数量、生产日期、包装、标识以及产品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的印制、发放、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二)每年对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进行检验检查,对假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及时向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上一年度本辖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举报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新会柑土地利用保护区的保护标志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私自采集或破坏新会柑天然种质资源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质资源,并处所采种质资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未执行种子种苗检验、检疫规程,或者经检验、检疫不符合标准仍作为种子种苗使用的,或者假冒新会柑良种繁育基地种子种苗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按下列情形处理:
生产经营假种子种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种苗,吊销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劣种子种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因生产经营假种、劣种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种苗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八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影响新会柑生产的生态环境,对新会柑产地造成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新会柑种植技术标准和规程进行生产的,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政策扶持和财政补贴,并可以追回已经发放的补贴经费,并予以公布。
第五十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部门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被毁坏新会柑良种繁育和种植基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或市容环卫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对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第五十一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五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擅自标示“新会”、“新会柑”、“新会陈皮”字样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三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一条规定,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新会柑(皮)、新会陈皮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未严格按照规定实施生产控制,遵守检验、销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四条【行政处分与刑事责任】
从事新会柑(皮)、新会陈皮保护工作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存量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的申请使用】
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名称获得前生产加工的新会陈皮,申请使用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的,应自本条例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新会柑、新会陈皮购买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由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审查处理。
第五十六条【生效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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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inhuichen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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